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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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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○○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○○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6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○程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,減為罰金新臺 幣貳萬伍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查被告甲○○○○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乙○○於民國95年 7 月18日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 9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 472 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50,000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法 官 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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