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1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乙○○○○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65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○○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 萬伍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查被告乙○○○○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7 月 18日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9 號 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472 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50,000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法 官 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