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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684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、2 之罪,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 載,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年玖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附表等罪,經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、2 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示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 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法 官 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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