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22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拘 役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8 月25日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8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,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第2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6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2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