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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34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29日、同年12月3 日犯 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交易字第67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15512 號、96年度偵字第415 號)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 96 年4月24日以前,犯如附表所列犯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第2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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