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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第30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先後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均確定 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,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 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第 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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