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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公務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0日犯妨害公務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易字第863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87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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