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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31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重利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5 、6 月間起至同年7 月31日 止犯重利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85號(偵查案號: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601號),判處拘役五 十五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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