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7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7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31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重利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
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5 、6 月間起至同年7 月31日
止犯重利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85號(偵查案號: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601號),判處拘役五
十五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2 條第1
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
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
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得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