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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8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(96年聲減字第31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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罪,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查,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罪,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確定,現尚未執行等情,有該刑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 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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8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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