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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8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24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 表所列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所載,其中附表所列編號二、三、四 之罪與附表所列編號五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,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,並非 重新判決,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,均應依原判決時所 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,並不生新舊法 比較適用問題(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四刑事庭長會 議)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 、2 、3 、 4 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附表所列編號2 、3 、4 之罪與附表所列編號5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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