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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6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31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就附表編號 一、二之竊盜罪所減之刑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;就附表編號三之贓物罪所減之刑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、贓物等罪,經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竊盜、贓物等罪 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第1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 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、第3 條之1 第3 項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 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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