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有之物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4年8 月間某日起至94年10月6 日 止犯業務侵占罪,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00號(偵查案號 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274號),判處 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