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3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侵占遺失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7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侵占遺失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
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1 月6 日因犯刑法第33
7 條侵占遺失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560 號(偵查
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02號)判決
判處罰金新臺幣5 千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
項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慧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