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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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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84號  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30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3日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75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63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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