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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3040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3 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士簡字第547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59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3,000 元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 原判決執行,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,併此敘明。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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