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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9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(本院96年度士簡字 第255 號)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057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7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士簡字第255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1977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4,000 元,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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