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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(96年度簡字第453 號)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聲減字第30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故買贓物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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5 月間某日犯贓物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53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71號),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查,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5 月某日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 買贓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53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71號),判處拘役50日,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,現尚未 執行等情,有該刑事簡易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 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可稽。茲檢察官聲 請減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、現行法規定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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