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0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32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20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93 號(偵查案號: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170 號),判處有期 徒刑5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