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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0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付保護管束人)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97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之罪,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,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,視為已依前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,毋庸聲請裁定減刑,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受刑人甲○○前因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,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在案(詳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) ,均經確定,復由本 院94年度聲字第70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。該受刑 人嗣於96年4 月17日經假釋出監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人就假釋付 保護管束人所犯附表編號1 、2 等罪,聲請減刑,並請求與 附表編號3 所示不能減刑部分定應執行刑,於法不合,應予 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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