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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1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聲減字第3222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 月3 日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易字第858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偵字第2857號),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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