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2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20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32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
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竊盜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
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文卿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