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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2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拘役 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7 月7 日,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(附表編號1) 及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(附表 編號2) 等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湖簡字第16號(偵查案號: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765 號)判處如附 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犯如附表所列犯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、 第12條、第9 條,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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