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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3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2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12月6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01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335號),判處有期徒刑8 月,已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,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 41 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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