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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2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2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湖交簡字第170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97號)判決處拘役40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台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公共危險罪,合於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 刑條件,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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