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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8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2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298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均減刑,詳 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 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 毒品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一 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等罪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。 書記官 田瑾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│ │ │項 │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3年10月4 日晚上9 時45分許│93年10月4 日晚上9 時45分許│ │ │採尿往前回溯5 日內某時起至│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 │ │ │94年3 月30日下午經警採尿前│ │ │ │回溯5日內某時止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 │機 關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 及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 │ 年 │ 94 │ 94 │ │ 案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年 │ 字 │ 核退毒偵 │ 核退毒偵 │ │ 號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度 │ 號 │ 4 │ 4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 │年│ 94 │ 94 │ │ │案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後 │ │字│ 訴 │ 訴 │ │ │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 │號│ 87 │ 87 │ │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實 │判│年│ 94 │ 94 │ │ │決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 │日│月│ 09 │ 09 │ 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日│ 21 │ 21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┴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年│ 94 │ 94 │ │ 確 │案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字│ 訴 │ 訴 │ │ 定 │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號│ 87 │ 87 │ │ 日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│年│ 95 │ 95 │ │ 期 │定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日│月│ 01 │ 01 │ 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日│ 16 │ 16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┴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褫奪公│ 有期徒刑5月 │ 有期徒刑2月 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附 註│士林地檢95年度執緝字第371 │士林地檢95年度執緝字371號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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