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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偽造文書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自字第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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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自字第26號 自 訴 人 乙○○ 自訴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自訴人提起自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丙○○、甲○○之確實 年齡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自訴,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 籍貫、職業、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刑事訴訟 法第320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,雖於自訴狀上記載被告丙○○、甲○ ○住台北市信義區○○○路○ 段553 巷5 號,但未載明確實 之年齡(出生年月日)。 三、本件自訴,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、第273 條第6 項之規定,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,以資憑辦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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