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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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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( 選任辯護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,並禁止接 見、通信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訊 問後,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 人之虞,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、3 款之情形,非予羈押,顯 難進行審判或執行,而有羈押之必要,已自民國96年5 月3 日起執行羈押,並自96年8 月3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。 二、茲本院於96年9 月6 日訊問被告,並徵詢公訴人、辯護人之 意見後,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 應自96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慧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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