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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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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乙○○ 具 保 人 甲○○ 上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乙○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,000元,由具保 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乙○○停止羈押。 二、茲以該被告逃匿,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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