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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5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 簡坤樟 27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具 保 人  潘素娥  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潘素娥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裁定行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簡坤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訊問後 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 萬元,由具保人潘素娥繳納現金後, 已將被告釋放。 三、茲被告已逃匿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賴麗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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