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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6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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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。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6年6 月23日執 行羈押,茲本院於訊問被告,並徵詢檢察官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 後,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96年9 月 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2 項 裁定如主文,並於96年9 月17日當庭宣示,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 力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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