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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準強盜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6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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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○○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業經辯論終結,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雯華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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