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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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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  乙○○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樓 被告 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易字第1715號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事 實 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 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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附帶民事訴訟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 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,依照上開說 明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。 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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