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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8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1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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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960 號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甲○○於民國96年2 月11日凌晨1 時許 ,在臺北縣淡水鎮○○路113 巷1 弄8 號樓梯間,基於傷害 之犯意,以鋁棍毆打告訴人頭部,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及臉 部開放性撕裂傷之傷害,故聲明求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30萬元及自96年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判決,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被告則未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二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(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713號)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(本 院96年度易字第第960 號),依照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,自 應予以駁回。而原告之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 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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