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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1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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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 告 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被  告  甲○○ 上當事人間因96年度附民字第198 號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如起訴狀所載(詳附件)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四、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,業經本院以96年度自字第5 號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,依照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 自均應予駁回。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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