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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21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附民原告  甲○○ 附民被告  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附民被告  丙○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 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聲明、陳述及證據如附件。 二、被告未為何聲明及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此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,亦即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,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,若無刑事訴訟起 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及不符合 法定程式。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,並無相關之刑事案 件經起訴繫屬於本院,被告既無刑事訴訟繫屬,依照首開說 明,原告之訴,即不符法定程式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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