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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2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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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○○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256號公然侮辱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迺伶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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