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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2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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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   告 豐年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黃明煜 被    告 信明貿易有限公司 被    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被告甲○○加重誹謗案件(本院95年度易字第861 號 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被告甲○○之 刑事訴訟,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茲經原告之聲請,移送 民事庭審理(見原告之聲請狀所載),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 1 項但書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辰舟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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