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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3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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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 告 乙○○ 被  告 郭煥宇     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緝字第62、64號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郭煥宇、甲○○被訴詐欺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免訴,依照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。 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書記官 柳瑞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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