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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解任暨選派清算人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年度司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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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3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,聲請 展延清算期間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六月三十日。 理 由 一、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月完結清算時,清 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,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27日經法院選派就任方磊國際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。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,業經本 院於104年4月2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、105年2 月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、同年6月4日裁定准予展 期至同年10月31日、同年11月8日裁定准予展期至106年4月3 0日、同年5月5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31日、107年2月2 1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4月30日、同年5月31日裁定准予展 期至同年10月31日,之後依序應分別再由本院裁定准予展延 清算期間為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、自108年5月1 日至同年10月31日、自同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,又109 年5月5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0月31日止、110年3月4 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4月30日止、110年5月17日裁定 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6月30日止、110年7月12日裁定展延清 算期間至同年12月31日止、111年1月28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 至同年6月30日止、111年7月11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 2月31日止、同年12月22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112年6月30 日、112年9月4日裁定展延清算期間至同年12月31日止。惟 因股東林朝明等人對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方麥弗提 起賸餘財產分派等事件,對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判決 結果不服,提起上訴,現由高等法院審理中,因前揭賸餘財 產分派等訴訟之結果,將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,為此請求展 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。 三、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劉淑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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