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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返還車輛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曾一峰間返還車輛 等事件,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32萬8,24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295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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