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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分割遺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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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何鈺涓 被 上 訴人 賴佳穗 賴昱龍 賴素蘭 賴明松 何明維 葉益群 葉芸甄 葉義德 陳韡駙 陳宏文 陳宏裕 陳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 回之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何鈺涓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可以證 明,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,業已逾期,其上訴自非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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