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塗銷信託登記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美娟 被 上訴人 潘建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,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繳納上訴裁判費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,並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其上訴狀僅聲明不服本院111年度 原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,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上開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上開事項 ,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上訴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