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清算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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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
債 務 人 陳郁菁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最後分配完結時,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,業已作成分配表
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
案。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暨領
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,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
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