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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分割遺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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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原 告 許鈞傑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,具狀補正被繼承人許欽璋、許王 縀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,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遺 產稅未繳清前,不得分割遺產,但依第41條規定,於事前申 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,或經稽徵機關核 發免稅證明書、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 明書者,不在此限,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。 二、本件原告許鈞傑起訴請求分割附表所示之土地,其被繼承人 應係許欽璋及許王縀,惟原告未提出被繼承人許欽璋、許王 縀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 書,其起訴請求分割附表所示之土地,自屬不備要件,爰依 前述規定期間命原告補正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【附表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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