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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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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賴思翰 賴孟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林韋伶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,原告等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經查: 參酌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意旨,就追加 之新訴,仍應命補繳裁判費。原告等請求被告等將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○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274/8460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,回復為被繼承人賴林碧蓮全 體繼承人公同共有,核此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 ,389,368元(見本院卷第66頁),應徵收裁判費349,832元。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32,792元(見本院卷第8頁),尚應補繳裁判費3 17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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