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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履行契約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麗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有恭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佰壹拾伍萬肆仟陸 佰伍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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