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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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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陳采華 連江都(原名連富詳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宗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944,558元,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45,3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 。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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