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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3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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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李紀珠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被 告 李國輝(即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) 李媛婷(即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) 蔡淑美(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)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訂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邱勃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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