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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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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上 訴 人 蔡國霖 蔡吉松 蔡家主 蔡吉田 蔡英珠 李建忠 李家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蔡宜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47萬8,184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,17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 ,未具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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