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確認僱傭關係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被 上訴人 饒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。次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提出 於原第一審法院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;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,不適用前 項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、第442條第2項 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,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,適用於勞動事件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出上訴,聲明請求:1.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。2.前項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之請求均駁回。是本 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 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邱勃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